消防员
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


法律法规


根据《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2012]126号)等消防法规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值班操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同时要求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易燃易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
(三)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四)自动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操作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五)消防设施检测、安全监测、技术咨询、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对于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课程设置

理论知识:120学时

职业道德 6学时
基础知识 42学时
消防安全检查 24学时
消防控制室监控 18学时
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 30学时
技能操作 30学时


其中:消防安全检查30学时;消防控制室监控30学时;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60学时。简单来说这就是以前所谓的“中控员”,以前是劳动部不承认的一种职业,在“中华人名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里边是找不到“中控员”一职的。但现在的学名是“建(构)筑物消防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被列在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的第二中类第三小类,其编号为:3-02-03。

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


法律法规


根据《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2012]126号)等消防法规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值班操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同时要求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易燃易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
(三)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四)自动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操作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五)消防设施检测、安全监测、技术咨询、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对于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课程设置


1.1、培训内容
本培训课程分为:技能理论部分和实际操作技能部分,按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和国家统编教材进行教学。培训内容为消防基本知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控制室监控、建(构)筑物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管理、初期火灾处置知识与技能,侧重于自动消防设施实际操作和维护管理技能。 

中级课程学习周期:200课时 


1.2、授课模式:

面授课程+线上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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